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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部:征求《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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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7-3 06: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规范休闲渔船管理,保障休闲渔船运营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组织起草了《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发函征求各单位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7月17日前以正式文件反馈至渔业渔政管理局渔船渔港处。相关附件可在农业农村部网站下载(网址:www.yyj.moa.gov.cn),也可点击http://www.yyj.moa.gov.cn/gzdt/202007/t20200701_6347610.htm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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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休闲渔船管理,保障休闲渔船运营安全,保护和合理利用渔业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港交通水域安全管理条例》《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制造、购置、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和使用休闲渔船从事渔业相关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休闲渔船,是指主要用于休闲渔业活动的渔业船舶。

第四条(管理体制)农业农村部主管全国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休闲渔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文化旅游、体育、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以及海警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渔船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基本制度)国家对休闲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实施企业化经营和定点渔港管理。

使用休闲渔船开展经营的,应以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为经营主体,并在固定的定点渔港经营。

休闲渔船定点渔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其中,海洋休闲渔船定点渔港应在农业农村部公布的海洋渔船渔获物定点上岸渔港中选择并公布。

休闲渔船从事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等休闲捕捞活动应办理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实施捕捞限额管理。

第六条(标准船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休闲渔船船型参数表,制定并公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其中海洋休闲渔船船长应大于或等于12米。  

在本办法生效之日及以后申请制造、更新改造和进口休闲渔船的,应符合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法人或法人组织登记地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化船型要求。

第七条(乘员人数)休闲渔船船员和乘客总数不得超过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最高乘员人数,船员总数不得少于最低安全配员要求。


第二章
船网工具指标

第八条(总量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其休闲渔业发展规划和定点渔港可容纳休闲渔船数量等情况,确定和调整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计入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第九条(指标来源)制造、更新改造、进口海洋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海洋捕捞渔船、海洋休闲渔船解决,船数、功率数应分别不超过被淘汰渔船的船数、功率数。被淘汰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予收回。

内陆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审批权限)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及因继承、赠与、法院判决、司法拍卖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休闲渔船,其船网工具指标应经有审批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在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内批准,并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第十一条(指标申请)因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休闲渔船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由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登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关于申请海洋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规定提供材料。

制造、更新改造、进口休闲渔船的,按要求提供的渔船建造设计图纸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要求。

因继承、赠与、司法拍卖、法院判决等申请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的,应提供公证书、赠与合同、拍卖证明文件、判决书等有效法律文件,申请重新办理船网工具指标。

第十二条(指标转换)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不得转换为捕捞渔船及捕捞辅助渔船船网工具指标。

海洋休闲渔船和内陆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不得互相转换。


第三章
登记和捕捞许可

第十三条(登记依据)休闲渔船按照《渔业船舶登记办法》进行登记。

第十四条(船名号)休闲渔船船名号编制、标写和船名牌制作要求按照《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执行,船舶种类代称为“渔休”。

休闲渔船应固定悬挂休闲渔船标志。标志的样式及悬挂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捕捞许可证申请)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共同向休闲渔船定点经营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有关申请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的规定提供材料,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休闲渔船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登记地应与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所在地一致;

(二)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意见;

(三)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非同一主体的,还需提供双方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合同内容应载明合作期限、风险承担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及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第十六条(核定场所)海洋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海洋A类、C类渔区或B类渔区中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确需核定在其它场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以专项形式报请农业农村部批准。

内陆休闲渔船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作业场所应核定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管辖水域。

在相邻交界水域作业的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由交界水域有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协商发放,或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发放。

第十七条(作业类型)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不得超过2种,并应符合休闲渔船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附件),明确每种作业类型中的具体作业方式。

第十八条(捕捞限制)休闲渔船捕捞渔获物应符合农业农村部和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关于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的管理要求。

休闲渔船应实施捕捞限额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农业农村部有关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九条(捕捞许可证)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应记载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休闲渔船、定点渔港、核定场所、作业类型、捕捞限额等相关信息,具体样式由农业农村部统一制定。

除了《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列明的应重新申请捕捞许可证的情形以外,渔船经营企业、定点渔港、捕捞限额发生变更的,也应重新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属于委托经营的,休闲渔船捕捞许可证有效期不超过合同期限。

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电子证照)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实行纸质证照与电子证照并行制度,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章
安全生产

第二十一条(主体责任)休闲渔船经营企业承担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全面负责其所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生产安全。

第二十二条(安全制度)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建立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

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对其经营管理的休闲渔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保证休闲渔船在营运期间始终处于安全适航状态,并定期接受船舶检验。

第二十三条(保险)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应为其所经营管理的每艘休闲渔船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定点经营)休闲渔船应在其定点渔港的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停泊、进出、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并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检查。

休闲渔船不得在前款规定以外的地点停靠、上下客及卸载渔获物,船舶遇险或有其他紧急情况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码头安全)休闲渔船专用码头、浮动设施应满足游客上下船所需安全条件,配备救生和消防设施,在显著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

第二十六条(安全装备)休闲渔船应配备自动识别系统(AIS)船载设备、渔业船舶船载北斗终端、渔业船用调频无线电话机及其他按规定应配备的通讯导航设备,在航行期间全程开启上述设施设备并确保其正常运行。

休闲渔船应配备保障核定人数使用的救生和报警设备,并确保其正常使用和运行。

第二十七条(配员要求)休闲渔船的最低配员标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规定。

休闲渔业船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取得船员证书,并参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水上消防、救生等专门培训。

每艘休闲渔船应配备至少一名经专业水上救生训练部门训练合格的救生员,救生员可由船员兼任。

第二十八条(进出港报告)休闲渔船应严格遵守进出港报告制度。出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航行计划、目的水域及载员名单,进港报告内容还应包括载员名单。

前款所称载员名单包括所有船员、乘客名单及乘客身份证、护照或其它可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信息。

休闲渔船船员姓名、身份证号码、船员适任证书、救生资格等信息应提前在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出港检查)休闲渔船每航次出港前,船长应对渔船安全状况和适航条件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休闲渔船不得出港;已经出港的,应立即就近返港。

(一)消防、救生、通导设备配备不足或损坏的;

(二)船员或救生员配备不齐的;

(三)水上风力超过船舶抗风等级的;

(四)水上能见度不良或水上交通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

(五)船上人员出现身体不适的;

(六)出现其他影响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

第三十条(作业时间和水域)休闲渔船单航次作业时间及航行作业水域等安全作业相关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安全警示)休闲渔船应在船上明显位置张贴乘客安全注意事项,并在驾驶座上方及渔船两侧明显位置标明乘客定员及船员人数。

第三十二条(乘客安全)休闲渔船出港前,船长或救生员应对乘客进行安全教育,并指导帮助乘客穿好救生衣。

第三十三条(乘客管理)乘客在出港前应如实向休闲渔船船长或船员提供其身份、联系方式和紧急联系人等信息。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登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伴照顾下,方可登船。

乘客在船期间应服从船长和船员的指引和管理,不得实施可能影响船舶安全或者破坏渔业资源、水域生态环境、伤害濒危珍稀野生动物等行为。

乘客拒不提供相关信息、不满足相关登船条件或在船期间不服从船长或船员指引管理的,船长应拒绝其登船或立即返航。

第三十四条(污染防控)休闲渔船污染排放应符合国家有关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作业日志)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每日向定点渔港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机构或渔业组织提交电子作业日志。

第三十六条(伏季休渔)伏季休渔期间,休闲渔船单航次单位乘客可携带下船渔获物最高限额由省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休闲渔船定点渔港驻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休闲渔船的安全措施和进港休闲渔船渔获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休闲渔船运营期间应全程开启船位和视频**设备,保持通讯畅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休闲渔船实施视频和船位**。

第三十九条(违规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渔业船舶登记办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名词解释)本办法有关用语的定义如下:

休闲渔业:本办法所称休闲渔业,是指渔业船舶搭载乘客在船上开展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渔业文化欣赏和其它渔业相关休闲体验活动。

渔业船舶:本办法所称渔业船舶,是指根据《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由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的船舶。

第四十一条(过渡条款)本办法发布前,已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书证件的休闲渔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休闲渔船管理,并办理相关证书。

第四十二条(未尽事宜)有关休闲渔船捕捞许可管理的事项,本办法未特别规定的,按照《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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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0-7-3 06:41:52 | 显示全部楼层
附件
《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近年来,休闲渔业在全国各地蓬勃发展,休闲渔船作为开展休闲渔业活动的重要载体,当前还存在顶层设计缺失、管理制度不完善、整体发展水平偏低等问题。为规范全国休闲渔船管理,充分发挥休闲渔业在渔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我局组织起草了《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起草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过程
(一)调研起草阶段。2019年9月,我局下发《关于请提供<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制定意见建议函》,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渔业主管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产局征求对《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制定的意见建议,并对各地休闲渔船发展情况进行了书面调研。根据各地反馈情况和相关建议,启动《休闲渔船管理办法》起草工作,于2020年2月形成了《办法》(初稿)。
(二)修改和征求意见阶段。2020年3月25日、4月2日,我局先后两次召开专门会议,对《办法》(初稿)进行研讨,并于4月22日向来自国家相关主管部门、地方渔业主管部门、执法机构、船舶检验部门、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社会组织及企业等方面的专家和渔民代表征求意见。根据会议研讨情况和相关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四十三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7条。本章规定了休闲渔船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定义、管理体制、基本制度、标准船型和乘员人数等。其中第三条对“休闲渔船”进行了明确定义。第五条对休闲渔船的基本管理制度进行了总体规定,明确国家对休闲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管理,实施企业化经营和定点渔港管理。休闲渔船从事水上垂钓、体验式网具捕捞等休闲捕捞活动应办理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并实施限额捕捞管理。第六条对休闲渔船的标准化船型要求的制定和公布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第二章船网工具指标,共5条。本章对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总量控制、指标来源、审批权限、指标申请和指标转换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第八条规定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总量应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休闲渔业发展规划和本地区定点渔港可容纳休闲渔船数量确定。第九条规定申请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海洋捕捞渔船、海洋休闲渔船解决。
第三章登记和捕捞许可,共8条。本章对休闲渔船的登记依据、船名号、捕捞许可证申请、核定场所、作业类型、捕捞限制、捕捞许可证、电子证照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第十五条规定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需休闲渔船所有人和休闲渔船经营企业共同提出,并应提供拟开展经营的定点渔港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七条规定休闲渔船的作业类型应符合休闲渔船渔具准用目录和技术标准,相关目录及标准将作为《办法》附件一并发布,对休闲渔船可使用的渔具渔法进行统一规范。
第四章安全生产,共14条。本章对涉及休闲渔船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安全制度、保险、定点经营、码头安全、渔船安全装备、配员要求、进出港报告、出港检查、作业时间和水域、安全警示、乘客安全、乘客管理、污染防控等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由休闲渔船经营企业承担休闲渔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规定企业需履行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合相关管理部门开展安全检查、对休闲渔船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等相关义务。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5条。本章对休闲渔船作业日志提交、伏季休渔捕捞限制、监督检查、**和违规责任等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提交电子作业日志有利于对休闲渔船限额捕捞情况进行管理。鉴于伏季休渔持续时间长,且与海洋旅游旺季高度重合,为支持引导休闲渔船相关产业发展,允许休闲渔船在伏季休渔期间正常运营,但应对单航次单位乘客可携带下船渔获物实施限额管理和监督检查,以维护伏休期间的正常作业秩序。
第六章附则,共4条。本章对《办法》中所称的“休闲渔业”和“渔业船舶”进行了定义,以进一步明确休闲渔船范畴。明确了已按规定办理相关证书证件的休闲渔船在本办法实施后的过渡措施,并对《办法》的未尽事宜及施行日期进行了规定。
三、主要政策创设
当前,休闲渔船的身份定位、与原有海洋捕捞渔船之间的关系尚不明确,其在渔业产业转型升级中的作用还未充分体现。在休闲渔船管理的主要政策创设中,我局将创新和强化休闲渔船管理作为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通过对休闲渔船进行规范管理,推进新时期渔船理管理体系的现代化建设,激活渔船渔港综合管理改革和渔港经济区建设。结合各地在休闲渔船发展实践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办法》中主要进行了以下政策创设:
(一)建立休闲渔船准入制度。规定海洋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应通过淘汰旧海洋捕捞渔船和海洋休闲渔船解决,鼓励现有海洋捕捞渔船通过发展休闲渔业实现转产转业。规定省级人民政府依据其休闲渔业发展规划和定点经营渔港可容纳休闲渔船数量等情况确定海洋休闲渔船控制数,避免无序发展、恶性竞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根据沿海和内陆地区发展休闲渔船的需求和阶段不同,将休闲渔船分为海洋休闲渔船和内陆休闲渔船,内陆休闲渔船的船网工具指标管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规定。
(二)将休闲渔船纳入渔船管理体系。厘清休闲渔船定义,规定同时满足“主要用于休闲渔业活动”和“是渔业船舶”两个条件方可称为“休闲渔船”,通过明晰休闲渔船定义,明确管理范围,厘清管理权责。承接新修订的《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中关于休闲渔业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休闲渔船船网工具指标、渔船登记和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的审批办理流程,明确休闲渔船相应身份,解决休闲渔船经营者的后顾之忧。
(三)实施定点渔港管理,严格依港管船。规定休闲渔船应在固定的定点渔港经营,并在定点渔港的休闲渔船专用码头上下乘客。实行渔港作业区与休闲活动区分离,生产渔船与休闲渔船分离,游客与生产作业人员分离,确保人员、船舶安全和港区秩序,推动休闲渔船发展与渔港经济区建设互相促进。休闲渔船申请休闲渔业捕捞许可证需经定点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同时还规定驻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休闲渔船的安全措施和进港渔获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形成管理闭环。
(四)实施企业化经营,提升组织化水平。规定休闲渔船开展经营的,应以休闲渔船经营企业为经营主体,通过提升休闲渔船的组织化程度,强化休闲渔船的规范化管理,降低休闲渔船监管难度,也有助于休闲渔船企业在经营中挖掘文化内涵、提升服务品质、丰富产品内容、加强品牌建设、形成规模效应。
(五)加强安全和资源管理。对休闲渔船标准化船型相关要求和公布方式进行规定,明确休闲渔船建造要求,提升休闲渔船安全性能。明确休闲渔船经营企业生产安全职责,细化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和措施,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休闲渔船的保险、装备、配员、出港检查等作出规定,强化休闲渔船的安全生产管理。通过对休闲渔船捕捞作业区域、作业类型、作业品种、数量及规格、作业许可等进行规定,切实强化休闲渔船捕捞管控,保护海洋渔业资源。
发表于 2020-7-3 08:5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国内周边资源好,估计那些比较富裕的钓友,也不会去国外啦~
发表于 2020-7-3 09:01: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表于 2020-7-3 09:44:21 | 显示全部楼层
从事休闲渔业渔船活动,终于有了管理依据的雏形。政府部门广泛征求意见,是很有必要的。为政府渔业部门的行动点赞。建议大家积极参与,发表自己的意见、建议。:lol


发表于 2020-7-3 10:02: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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