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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3-12-13 13:5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非养值的自然水域,如果政府限制每人每天只允许拿走10条钓获
的鲫鱼,其余必需放生;并且小于3两的也必须放生,
大家是否会自觉遵守?
大家感觉会怎么样?
发表于 2003-12-13 16:11: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钓鱼立法估计最少也是10年以后的事啊!
发表于 2003-12-13 17:3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钓了许多鱼,惟独没钓到鲫鱼,那今天不是白板了?
发表于 2003-12-13 17:5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会很好, 我支持, 我遵守.
发表于 2003-12-13 20:42:00 | 显示全部楼层
因该这样与鱼共从
发表于 2003-12-13 22: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有这样的法律 我肯定遵守
但是垂钓有这样的限制 电鱼 炸鱼 网补该怎么样呢
大的环境不改变是没有用的
发表于 2003-12-14 00: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绝对遵守并支持!
发表于 2003-12-14 00:47:00 | 显示全部楼层
类似规定早就有了。
不准捕捞100克以下的鲫鱼
不知是渔业法规定还是我们这里的土政策。很好,可惜没人遵守。
水产局有时会检查,如果有渔船捕捞的鱼过小,会强制放生。而电鱼一经发现,立刻没收全部捕捞工具。包括渔船。
发表于 2003-12-14 12: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严重支持
发表于 2003-12-14 17:17: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想都放了,不过要在这条法律上加一条:只能用无倒刺的钓钩。这样鱼放回去生活的几率才高些。否则放了也是死。在德国钓鱼是要有执照的,他们钓鱼都要带尺子的,我觉得中国也应该这样子实施,钓鱼人有几个是为了鱼而去钓的呀?还不是为了感觉上鱼时候的刺激,可是那些收费的地方把鱼放了总觉得有些亏,要是免费的,或者只收个几块钱的话,我可以不要鱼。
不过话说回来,真要是办执照的话肯定又要收很多钱的,xxx部门又借此大捞一笔。就像办狗证样。
发表于 2003-12-14 18: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得要有法律条文才有可能实现!!!
发表于 2003-12-21 00:2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支持
发表于 2003-12-21 09: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有法还要有守法的人, 要有整体公民素质做保证. 次事宜早不宜晚,可别搞到子孙无鱼可钓无鱼可溜再去想办法.
发表于 2003-12-21 16:27:00 | 显示全部楼层
同意楼上的意见,钓鱼钓到一定程度,已是心中无鱼了,你要那末多鱼干吗?我们这里经常玩10-30圆的练竿池,鱼也是不让拿走的,经常去的商品池,因为和老板熟了,看钓回本了,也就不钓了,钓鱼不在多少只在乎你钓明白了没有,都不上鱼,而你通过调整钓组,钓了2条鱼,也比忽忽拉拉的上鱼,老空竿强。
发表于 2003-12-22 11: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钓好多鱼,回去杀鱼都觉得罪过,所以我大力支持。
不过要把费用降下来。
发表于 2003-12-22 15:44:0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觉遵守吧,在野外钓鱼,碰到小鱼(可长大的那种)自觉的放生吧。根据本地的情况自已掌握就行。小杂鱼很多的地方就不必放生了(我指的是小杂鱼啊)。一般我钓的小鱼大多都放回去,拿回去也吃不成,何必要杀生呢,养大了再钓岂不更好。以上所说的主要是指野钓,塘钓就无所谓了。
发表于 2003-12-23 10: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的法律、法制观念目前是何等淡薄,别说渔法,就是对宪法也是如此。
发表于 2003-12-23 10:16:00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力支持“放生小鱼”的提议!
先别管是否有立法条文,首先要自我约束!
发表于 2003-12-23 10:48:00 | 显示全部楼层
精神文明、法制观念,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形成的。
另则,也要看客观氛围(形成人文观念的客观条件),就像我去到一个五星级酒店不敢随便吐痰一样。呵呵



发表于 2003-12-23 11: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律能力是一个人修养水平,道德水平,法律水平的综合表现.有时还要配合有强制手段.现在开车的违归通过提高罚款就起到一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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